超市地面湿滑顾客摔伤获赔15万余元
案情
2012年5月11日上午,刘华来到兴国县某超市购物,在二楼购物区去往一楼时,因下楼处人行坡道湿滑,导致刘华跌倒在地受伤。事发后,超市工作人员随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。
经诊断,刘华的伤情为:左尺骨茎突,桡骨远端骨折;右髋部多处软组织挫伤。经50天治疗,刘华治愈出院,该次医疗费11255元已由超市支付。出院后,刘华多次前往医院复诊,自行支付治疗费用848.6元。经鉴定,刘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,误工损失共170天。此后刘华多次找到超市要求赔偿,并通过消协进行调解。在调解过程中,刘华认为,超市依法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有提供安全保障义务,该超市在设置下楼坡道时没有任何防滑的安全措施,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其滑倒受伤,超市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超市则不同意刘华的看法,并认为,刘华滑倒受伤自己也有责任,应当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,刘华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双方分歧较大,没有达成一致。随后,刘华诉请至法院责令超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(记者杨海涛整理)
断案
法院认为,在本案中,某超市系从事超市销售经营活动的法人,其对使用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,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。超市理应承担一种从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,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且有效的预警、警告、指示说明、通知和保护等,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。
从刘华和超市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认定,原告刘华在超市摔伤时,超市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,下坡坡道防滑设置不全是导致刘华受伤的重要原因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刘华在下楼过程中注意不够,导致自己受伤,也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法院判决,超市赔偿刘华合理费用的90%,即赔偿刘华15万余元。
(兴国县人民法院杨青)